| 拍卖是出卖者通过公开叫价的办法,将财物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的一种法律行为。拍卖对于完善市场机制,疏通流通渠道,提高物的利用率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拍卖程序复杂,法律关系多,所以,从拍卖机制恢复之初,为了规范拍卖活动,一些部门、地区规定了拍卖应当经过公证。如1987年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拍卖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中指出:拍卖必须经公证部门公证,并公开进行。拍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应拍卖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于整个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予以证明的活动,是国家对拍卖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确保拍卖活动依法进行的一种法律手段。
拍卖公证由拍卖物所在地或拍卖活动举行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在拍卖公告发出之前,至少在拍卖活动举行之前的一定期间,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1)拍卖机构和委托方的资格证明、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本人身份证件;(2)拍卖标的物清单、情况说明及其产权或有处置权的证明;(3)拍卖物是国有资产的,应提交资产评估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4)拟发布的拍卖公告;(5)拍卖委托书;(6)拍卖方案,包括拍卖方式、拍卖活动日程安排、拍卖程序等;(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和材料。
公证处办理拍卖公证,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进行现场监督,对其真实性、合法笥予以审查核实。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7日内作成公证书发给当事人。该公证证明从宣读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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