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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批司法鉴定机构颁证仪式现场。市司法局副局长柴德信同志讲话
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专门规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结论是我国诉讼法律中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随着司法制度的健全完善特别是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司法鉴定结论在证据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能否为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提供高质量、可信赖的司法鉴定服务,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关系到全社会公平正义水平的提升。
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制存在较为混乱的情况。主要是: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制度不统一,造成鉴定资源配置不合理,重复浪费;鉴定从业人员的标准和条件掌握不统一,专业技能、道德素养良莠不齐,有的鉴定质量较低,甚至出现虚假鉴定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效率。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全国人大根据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管理体制的精神,起草制定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决定》于2005年2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确立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框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司法鉴定的职能。
《决定》发布后,市司法局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的要求和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在《决定》发布到实施这一过渡期间做了大量的工作,为《决定》10月1日正式实施做了比较充分的准备。为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市司法局按照司法部、省司法厅的要求和部署,以《决定》精神为指针,以保障《决定》实施后诉讼活动的需要为工作目标,以发展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为阶段性重点,认真做好《决定》实施前过渡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取得了一定工作成果。截至目前,沈阳市共设立各类司法鉴定机构11家,即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沈阳市骨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辽中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新民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库县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辽宁中衡会计司法鉴定所、辽宁中药检验司法鉴定所、辽宁佳兴会计司法鉴定所、辽宁博宇房地产评估司法鉴定所。上述11家机构已列入辽宁省《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向社会公告。
10月25日,市司法局为沈阳市首批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颁发了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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