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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监督锁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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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的鉴定结论进行文证审查,通过对司法鉴定的监督,再次锁定了证据,让被告人在法庭上的狡辩苍白无力。2005年10月12日,射洪县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了该案,依法判处李治兵和成戒骄犯有故意伤害罪。
2004年12月31日晚,几名朋友把酒言欢,因言语不合,李治兵和成戒骄等人竟将朋友的朋友刘某打倒在地,弄得他浑身是伤。刘某将李治兵和成戒骄等人告上法院。
在第一次庭审中,两被告对打人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对射洪县检察院联同遂宁市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作出的"刘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伤残等级为九级"鉴定结论不服,请求另行鉴定。2005年7月15日和8月10日,射洪县法院先后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对刘某的损伤程度和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中心于7月25日和8月10作出了刘某"损伤未达到伤残等级,构成轻微伤"的鉴定结论。面对两份结论明显不一致的鉴定结论,出庭公诉的检察官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建议法院延期审理,并将鉴定中心出具的两份鉴定结论送本院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技术部门审查认为,鉴定中心所作的两份鉴定,未重视原始病历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片面采信部分不确定的资料,缺乏科学性,分析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出具的鉴定结论明显错误。射洪县检察院技术部门将文证审查情况向遂宁市检察院技术处作了汇报,该院技术处于8月17日邀请四川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放射科专家对送检的X片和CR片进行会诊,并作第二次鉴定。专家否定了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结论。9月5日,遂宁市和射洪县监察院又委托省检察院对刘某的损伤程度和伤残等级作第三次鉴定,9月6日,省检察院作出了"刘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伤残等级为九级"的鉴定结论。
为维护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严肃性,9月9日,省检察院与遂宁市和射洪县检察院一致要求鉴定中心对刘某的损伤程度和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经过重新鉴定,9月13日,否定了该中心于7月25日和8月10日作出的鉴定结论,作出了"刘某腰椎横突骨折构成轻伤,该损伤后遗功能障碍为九级伤残"的鉴定结论。
来源:正义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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