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结民事案件的期限,
是新民事诉讼法增设的内容之一,
目的是为了防止拖延诉讼,
以便及时解决民事纠纷。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审结的标准是什么呢?应以宣告裁判或者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为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不能延长。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由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审结期限同于普通程序中的规定;由原二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提审的,审结期限同于二审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是,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人民法院按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审理案件,不受上述审结期限的限制。按照督促程序受理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对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无审结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