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发现确有错误,依法重新进行审理,作出正确的判决、裁定、调解。它同第二审程序主要有下列不同之处。
首先,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有权提起第二审程序的是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本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申请再审不同于起诉和上诉,起诉和上诉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就必须对案件进行审理,而申请再审则不同,既使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见得能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的申请经人民法院接受后,由人民法院作出再审的裁定,才引起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期限不同。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是15天,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时间是10天。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当事人,对判决和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均为三十天。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没有期限限制。
其次,提起的对象不同。当事人只能对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提起第二审程序,而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文书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
再次,提起的前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必须是判决、裁定、调解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审判人员在审判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事实。而提起第二审程序,则无论原裁判正确与否,也无论审判人员在审判该案时有无违法行为,只要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第二审程序即开始。
最后,审理的法院不同。二审案件必须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但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除外。而再审案件可以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还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