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不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不10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如20年后认为仍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崐院核准。但是,在公、检、法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在追诉时效期间,犯罪分子又犯了新罪,前罪的追诉期限则应从后罪实施之日起算。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