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行政相对一方。他们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但不能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人。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在人民法院审理之前只是一种假定,即只要原告提起诉讼时认为受到侵犯就可以了,至于是否真的受到了侵犯,这只能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之后才能最后确定。
(3)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4)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提起诉讼的人。只要是同时具备了以上四个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