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证机关执法公示制度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为规范沈阳市公证执法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我市公证机关执法公示如下:
       一、执法内容及期限公示
(一)公证处根据公民、法人的申请和司法行政机关颁布的有关地域管辖和业务范围管辖之规定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如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合法,证明材料真实、充分,符合公证条件的,经审查后应及时办理公证。
(二)公证处办理的国内经济、民事公证和涉外经济、民事公证应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要调查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延期原因应告知当事人。
(三)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分房摇号等现场监督公证事项,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审查核实,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七日内作成公证书发给当事人。该公证证明从宣读之日起生效。
(四)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疑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决定。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的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公证人员工作纪律
(一)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事项时,应当坚持真实、合法的原则,严格按照办证程序完成出证工作,不出错假证,保证办证质量。公证员不得私自办证,不得违法办“人情证”、“关系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其他私利,坚持清廉服务。
(二)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事务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三)公证人员办理的公证事项与当事人是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四)公证人员工作期间,一律实行着装挂牌服务,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公证人员要坚持热情接待当事人,真诚对待当事人,讲文明,有礼貌。对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或需到现场办证的,公证人员应上门服务。
(六)公证处必须按照《公证收费规定》,设专人按标准收取公证费,公证人员不得私自收费,减免收费要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审批。
       三、违示追究制度
凡公证人员违反上述公示制度,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可责令违示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或公开检查。
(二)对出具错假证的要严肃查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停止执业三个月、半年、一年或取消公证员资格以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违示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触犯刑律的要移送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惩处。
       四、监督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示公证人员进行批评和监督举报,现将监督举报电话公示如下:沈阳市司法局:22827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