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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和平区公证处简介
按照辽宁省司法厅辽司〔2006〕73号文件《辽宁省司法厅关于批准沈阳市各公证处重新冠名的通知》精神,原沈阳市和平区公证处,更名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公证处。现公证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七马路54号,在编人员合计8人,其中包括具有执业资格的公证员4人,其中具有涉外资格公证员1人,其余为处内工作人员。现公证处具有较完备的现代化办公设施,建有电脑局域网、集团电话,其它设备包括复印机、打印机、办公车辆等,处内设有公证员接待当事人办理公证业务、解答法律咨询的办证大厅,主任室、后勤办公室、财务室、档案室等是我市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的公证机构。公证处从1984年成立至今,通过办理大量的公证业务,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纠纷,促进沈阳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多次被市司法局、和平区委、区政府评为先进集体。
主要公证业务范围: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居住、学历、经历、婚姻、亲属关系、刑事处理状况;
证明委托、遗嘱、继承、财产赠与、分割、转让; 证明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对招标、拍卖、股份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财产清点、开奖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并予以公证;
证据保全; 各种合同、约定的设立、变更、解除,产权的转让和放弃;
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和日期等属实; 证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财产的赠与、抵押、商品房的预售、买卖、交换;
银行贷款、抵押、担保公证、各种经济合同及其它公证事项;
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非诉讼法律事务:
提存; 动产的担保抵押登记; 清点、保管遗产; 保管遗嘱和代拟非诉讼法律文书;
提供法律咨询、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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