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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公证处的业务如下:
1、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2、证明继承权
3、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4、证明收养关系
5、证明亲属关系
6、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7、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8、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9、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0、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11、保全证据
12、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
13、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14、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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