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业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公证处的业务如下:

1、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2、证明继承权

3、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4、证明收养关系

5、证明亲属关系

6、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7、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8、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9、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0、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11、保全证据

12、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

13、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14、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