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实施《公证法》
为构建法治诚信和谐沈阳贡献力量

-- 沈阳市司法局局长郑朝权
 

  2005 年 8 月 28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胡锦涛主席以第 39 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部法律从 3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公证法》,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件大事。
  一、深刻认识颁布实施《公证法》的重大意义,增强学习贯彻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颁布实施《公证法》,体现了公证工作的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是我国公证工作法制化进程中的又一次与时俱进。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进一步认识和了解公证制度,自觉选择和运用公证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公证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让公证制度深入人心,让公证服务走进千家万户。
  《公证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作用。公证是一项国际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公证法》的颁布实施,健全了预防法律制度,有利于实现预防与裁判制度的衔接、保障民商事活动沿着法制轨道运行,完善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丰富了民主法治的内涵,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
  《公证法》的颁布实施,为公证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法制保障。公证工作具有重事前防范、方便群众、贴近基层和成本低、效果好的特点,在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方面具有独特优势。这一优势决定了公证工作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能够大有作为,成为预防矛盾纠纷产生的一道重要防线。《公证法》明确了公证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运用公证手段预防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重视。
  《公证法》的颁布实施,对公证工作坚持服务为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公证法》贯穿了 " 以人为本 " 、 " 服务为民 " 的理念,体现了便民原则,确立了一系列保证公证执业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规则,明确了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法律责任,对公证工作服务为民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人民群众运用公证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立法支持和保障。
  《公证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公证工作实现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公证法》全面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公证暂行条例》颁布以来公证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做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公证制度的法律地位、公证执业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程序、公证效力和公证法律责任,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的基本框架,为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
  二、以贯彻实施《公证法》为契机,全面提高我市公证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公证法》是推动公证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也是规范公证管理工作和公证执业行为的基本依据和准绳。要组织广大公证管理干部和全体公证人员,深入学习这部法律,全面理解这部法律,认真实施这部法律,做到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提高公证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水平,保证公证工作服务、沟通、监督、证明等各项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公证制度规范体系。要建立能够涵盖行业准入、执业活动、责任追究等各个工作环节的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将公证管理工作和公证执业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要健全和规范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公证赔偿基金制度,进一步完善公证执业风险保障体制,增强公证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加强公证机构建设,打好公证事业发展的组织基础。贯彻实施《公证法》、推进公证工作的服务、改革和建设,必须把公证处这个基础管理环节建设好。要依法完善公证机构内部运行机制,积极推行公证处主任负责制,建立完善公证机构业务、质量、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规范公证业务操作规程;要加强公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投入,进一步改善公证处办公条件,优化公证服务环境。
  加强公证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公证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公证法》规定,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一规定将加快公证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进程,提高公证队伍的整体素质。要按照 " 坚持信念、精通业务、维护公正、恪守诚信 " 的要求,制定全市公证队伍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全面加强公证队伍的思想、业务、作风建设和党的建设,提高公证队伍的政治、业务、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坚持 " 诚信为本,公证为民 " ,树立公证队伍的良好形象。
  加强公证质量建设,提升公证服务层次和水平。质量是公证事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必须始终恪守《公证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和真实合法原则,培养和树立质量立业、质量兴业的观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依法执业,清廉从业,不断提高公证文书质量,提高公信力。
  三、认真贯彻实施《公证法》,为构建法治诚信和谐沈阳贡献力量
  《公证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证制度,为推动公证工作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 " 徒法不足以自行 " 。法律从条文变成现实,化为推动工作的实践力量,还需要我们付出艰苦的努力。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和全体公证人员,要通过深入学习,全面、准确地把握《公证法》的精神实质,充分发挥公证的各项职能作用,为构建法治诚信和谐沈阳贡献力量。
  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服务。公证机构要围绕我市实施 " 十一五 " 规划不断拓展服务领域,认真办理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协议等公证事项,积极为振兴沈阳老工业基地、国企改革、民营经济发展等提供服务,推进沈阳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服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司法部的部署,研究制定公证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和措施。认真办理承包合同、土地征用补偿协议、农民外出务工合同等公证事项,为落实土地承包政策、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等提供服务,为农村招商引资、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经济繁荣。
  围绕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服务。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在为政府、企业、社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要着眼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要更多地关注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关注弱势群体,在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服务。推动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参与构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体系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全证据等公证业务,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提供服务;积极引导公证机构认真办理商标、专利等境外注册方面的公证事务,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服务。
  围绕实施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战略提供服务。根据我市实施 " 开放年 " 的各项任务,认真办理外商合资、合作合同(协议),土地出让、转让,企业资信证明、境外上市,外资企业用工等涉外经济类公证事项,为开展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服务,促进生产要素跨境流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 " 走出去 " ;认真办理反倾销、反垄断等涉外案件涉及的公证事项,及时满足政府部门和企业应对涉外诉讼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