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公证处诚信公证员评分标准

  公证处发生下列行为,予以扣分:

  1、政治业务学习无计划、无记录的扣2分,全员政治业务学习每月少于一次的扣2分。

  2、没有进行公证卷宗自检和互检的扣2分;其他规章制度不完备或流于形式的扣2分。

  3、按照真实合法原则和法定程序开展公证业务,公证质量满分40分,根据统一组织的公证质量检查和抽查的得分数折算;公证处每出现1件错证,从质量总分中扣10分。

  4、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的扣4分;委托公证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人员代办公证事项的扣4分;故意诋毁、贬损其他公证处,排斥同行,干扰其他公证处业务的扣4分。

  5、未设公证处投诉举报电话扣1分;无专人负责处理公证信访申诉的扣1分;对当事人投诉的问题不做翔实完整记录的每起扣3分;不在规定期限内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导致出现越级上访或被媒体曝光的每起扣4分;作出正式处理后,不按期上报的每起扣2分;对错假证隐匿不报,包庇袒护违纪违规公证员的每起扣2分。

  6、未建立公证处或公证员诚信档案的扣1分;内容不全的扣1分;不建立执业者失信和处罚的披露制度,或不公布执业公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结果的扣1分。

  7、工作秩序混乱,办公环境不整的扣2分;缺少必要的办公设备扣4分;没有应用公证系统软件的扣5分。

  8、在市局级以上刊物(媒体)发表信息或调研文章每少1条(篇)扣1分。

  9、不按规定足额上缴并提留公证责任赔偿基金的扣3分;不按规定足额上缴管理费、会费的扣3分;不参加管理部门或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扣3分。

  10、不及时、准确地向管理机关、协会上报应当提供的各种材料、数据的扣2分。

  公证员发生下列行为,予以扣分:

  1、公证质量满分40分,具体得分数根据统一组织的公证质量检查和抽查的得分数折算。

  2、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公证事务的每起扣2分;执行职务时疏忽大意、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每起扣2分;对应当受理的公证事项,无故推诿、拒绝受理,造成当事人上访的每起扣2分;因上述原因造成当事人上访的每起加扣2分。

  3、从事经商和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合的活动的扣4分;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家属或他人谋取私人利益的扣4分;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物和其它利益的扣4分。

  4、执行职务时,不着装的扣2分;不挂牌的扣2分;接待不热情、举止不文明,不能维护公证员的职业形象的扣3分;引起当事人投诉的,经公证处或管理机关审查,发现其在服务作风或工作质量方面存在问题的,属有理投诉的每起扣3分。

  5、不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名片上印有曾担任过的行政职务、荣誉职务或者其他头衔的扣2分;采用不正当手段夸大自我,贬损、诋毁其他公证处或者公证员的扣2分;不经公证处主任批准,降低标准收费的每件扣5分;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人员代办公证业务的扣5分;通过非正常程序或不恰当场合,对其他公证员正在办理的公证事项或处理结果发表不同意见的扣2分;在公众场合或媒体上发表不负责任的有损公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的扣2分。

  6、不能足额交纳公证员执业保证金的扣2分;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扣3分。

  7、不参加管理机关和公证员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每次扣3分。

  8、每年不能撰写一篇理论调研文章的扣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