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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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调解程序
1、宣布调解室纪律;
2、宣布当事人权利、义务;
3、宣布调解开始;
4、核实当事人身份;
5、主调人宣布调解组成人员;
6、主调人通报纠纷情况;
7、听取当事人陈述及要求;
8、对纠纷进行调解;
9、调解人员对调解意见进行合议;
10、达成协议,宣布调解结果,制作调解协议书(对不能达成协议的案件作出终结调解决定,动员当事人起诉或移交人民法院);
11、宣布调解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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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当事人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纠纷当事人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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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调解员调解纠纷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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