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司法所标识图板样式

  一、中国司法行政徽由司法部统一制作,按规定悬挂;
  二、司法所牌匾由市司法局统一制作,按规定悬挂;
  三、图板
  1、领导小组公示板(板一) 设在走廊明显处或所长办公室

强 化 领 导         服 务 全 局
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
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
  2、司法所政务公示板(板二) 设在走廊明显处或所长办公室
××区县(市)司法局××司法所为民服务政务公开
   机构职责
人员分工所 长:
分管工作:
副 所 长:
分管工作:
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区县(市)司法局


















    主要职能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二、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
安置帮教工作;
  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有关工作。


    工作目标
  普法工作:年度完成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法制宣传教育对象的普及率:公民90%,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农民在95%以上。
  依法治理:积极开展依法治镇(街)、依法治村,开展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活动,落实创建指标,辖区内依法治理单位达70%以上。
  人民调解:民间纠纷调解率达到98%,调解成功率应达到95%以上。
  安置帮教: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下,帮教率达到95%以上, 安置率达到90%以上。
  法律服务:管理到位,指导得力,为当地改革和经济建设服务,政府和群众满意。
   法律援助:通过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积极对弱势群体开展法律援助,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3、司法所长职责公示板(板三) 设在所长办公室
司 法 所 所 长 工 作 职 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普法、法律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2、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3、认真抓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4、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关心弱势群体,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5、强化司法所建设,搞好对所内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
  6、及时向领导机关请示报告,反馈工作动态,为领导当参谋,及时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工作任务。
  4、司法所工作纪律公示板(板四) 设在所长办公室
司 法 所 工 作 纪 律
  一、 不得处罚和变相处罚当事人;
  二、 不得滥用职权打击报复;
  三、 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
  四、 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五、 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5、人民调解工作公示板(板五) 设在调解室内
以 民 为 本    化 解 矛 盾

  人民调解委员会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纠纷调解程序
  1、宣布调解室纪律;
  2、宣布当事人权利、义务;
  3、宣布调解开始;
  4、核实当事人身份;
  5、主调人宣布调解组成人员;
  6、主调人通报纠纷情况;
  7、听取当事人陈述及要求;
  8、对纠纷进行调解;
  9、调解人员对调解意见进行合议;
  10、达成协议,宣布调解结果,制作调解协议书(对不能达成协议的案件作出终结调解决定,动员当事人起诉或移交人民法院);
  11、宣布调解结束。








纠纷当事人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纠纷当事人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调解员调解纠纷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四、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示意图(选适当位置悬挂)
××乡镇(街)人民调解组织网

××乡镇(街)人民调解领导小组
××乡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委会
××调委会
××调委会
××调委会
××调委会
                 
调解小组
调解小组
调解小组
调解小组
调解小组
                 
调解员
调解员
调解员
调解员
调解员
 
  五、标语(设在走廊明显处)
公正执法、热情服务
  六、人民调解室设置(设在调解室内)
  1、悬挂司法部统一制作的人民调解徽
  2、悬挂标语 横幅:依法调解
        纵幅:秉公执法 为民解忧
  3、桌面标志牌:白底黑字,下配汉语拼音
主持人   调解员   记录员   陪调员   当事人   当事人
 

  

(基层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