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Ⅰ、案情简介:
ⅰ、诉讼请求: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2万元及利息;
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
ⅱ、事实理由:2004年12月31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0万元,
约定半个月还款,并约定利息3000元/日,由被告三担保。到期后,被告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外,余下借款42万元及利息至今未还。故提出上述请求。
… … 2007年2月13日
ⅲ、主要证据:1)借条(复印件一份):人民币壹佰万元正¥1000000。
担保:XXX 借款:XXX XX 2004/12/31
2)70万现金存款证明及转帐凭据若干(欲证明间接向被告打款,即间接借钱给被告的事实)。
此外,被告还款没有收据,但原告自认。
Ⅱ、被告之一 代理意见(代答辩、质证及辩论)
ⅰ、答辩意见
本案原告提起本诉,首先让被告对其诚信表示怀疑,其次是,其对法律可能存在某点误解。相反,如果是本着尊重事实的诚信原则,并排除可能对法律存在的误解,那么,原告所谓的42万元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是不存在的,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被告认为应当驳回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
ⅱ、质证内容
一、被告对"借条"的质证意见
对该复制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提出质疑和反驳
1、要求原告提供原件加以核实
2、如果原件不存在,原告应当说明原件不存在的原因。
3、如果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以欺诈、胁迫等非常手段促使作为有效证据的原件非正常灭失的情形,即不能证明被告有非法毁灭证据的行为,那么原件的灭失反应的正是债务的消灭。
4、仅从复制件表现的内容看:
A)出借方主体不明,即合同一方主体的要件欠缺。
B)合同本身没有相应的利息约定,与原告主张不符。
C)对该复制件(有涂抹内容)存有瑕疵疑问。
5、从复制件反应的100万与诉讼主张的42万,数额的不一致看,在原始凭证灭失或消灭的情形下,对变更的债权债务应该另有新续的凭证予以确认和替代。这是一般常识性的认知和最合乎情理的可能。
总结:该复制件本身不但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而且还需要原告应继续证明。如果原告不能证明该复制件与(可能存在的)原件,是对应一致的,并排除其他合理可能,则该证据在诉讼中显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相反,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和相信,原件的不存在或灭失本身,恰是本案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或消灭的说明。
二、被告对"存款证明"的质证意见
1、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力表示异议。
该证据相对原告的证明内容属间接证据,其所证明的只是一个单一的、孤立的、片面的具体行为。有关该行为发生的前因后果是该证据根本无法明确的,在因果关系上存有不确定的多种可能性,反应在法律关系上就是缺少唯一的、必然的、确切的对应性和关联性。
例如(原因论)--该行为可能是一种还款行为,表明另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再如(结果论)--该行为也可能只是系列行为中一个片段,并不能就此确认该款项的最终归属,而完全排除其他(如回转)的可能。
2、真实性/合法性问题:鉴于该证据没有体现出与本被告方的直接或间接关系,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便发表意见,也就是持保留意见。
3、可能性(盖然性)暨证明力的结论:就是说原告由此想证明的内容,只是诸多可能中的一种可能,没有依据和理由确信只有原告主张的可能才是N种可能中最大的可能。加之其本身就是附属性质的间接证据,显然缺失证明力
ⅲ、辩论观点
本人对原告提出的证据,前面一一有所质证。现在从辩论的角度,回过头来说。上述证据与原告想要表达的问题,大致是说某个帐户有笔存款,再加一份与存款帐户有关的复制借据,好了,欠钱还债吧。这给我的总体印象就如,张三是个断臂,李四是个瘸腿--当然可能有人是安了假肢的--张李的组合就是健全的王五。如果这话是个孩子说的,我想他是在玩魔方。如果这话是大人说的,我猜这人可能是魔术师而不是医生。
从法律的角度看,我想,最好不要张冠李戴。换句话说,用西红柿炒鸡蛋做出来的不大可能是预想的牛排。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我们还是到哪河脱哪鞋吧。
结论:本案应驳回起诉。
案外话:
借条原件的不存在,是案情中有一个四方当事人的口头"抹帐"(27万元债权债务的转移)环节,消灭原债务形成新债务。
此案最终以原告撤诉了解。
撰稿人:辽宁迅驰律师所 王中文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