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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但在当时并未取得房产证,双方结婚后房产证才正式颁发,那么该房产是属于购买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此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经常遇到,尤其是在离婚过程的财产分割纠纷中更是常见,我原本以为此种情形下的财产权属性质的认定是不存在任何悬念的,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听同事谈论相关问题,才知道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实际上存在很大分歧,因此还有讨论的必要。
对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与房屋产权归属是否存在关系的问题。从物权法的角度看,房产证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法定凭证,但对于该财产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不应单纯强调房产证是在婚后取得,就意味着该房产属于婚后财产。而应注重分析财产的实质来源,如果房屋的全部价款都是由一方在婚前全部支付的,尽管该房屋产权证在婚后取得,但该房屋实际上仍是购买方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物,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房屋应界定为购买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购买方在婚前只是支付了首付款,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贷款,该房屋权属性质应区分婚前和婚后两部分进行讨论。对于婚前部分购买方支付的首付款应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不按婚后共同财产进行界定和分割。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
白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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