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由这一法定概念,我们可以认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只是参与经济活动的经营实体,其债务完全由投资人承担,且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而非无限连带责任,这也意味着法律不承认个人独资企业有独立于投资人的财产权。而法人是具有独立财产权的经济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同于法人,其不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根据前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不具有独立于投资人的财产权的,其财产权应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或投资人家庭所有。而判断个人所有或家庭所有的主要依据,则是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是否明确了以个人或家庭共同财产出资。

 


                   撰稿人:辽宁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