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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中交通肇事和离婚案件是比较常见的案件,日常咨询的也比较多。现在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中所办理的案件,对处理交通肇事民事赔偿案件的过程应当注意的问题作如下总结,希望能对相关当事人有所帮助,对交通肇事案件能有个总体的认识,而不至于走弯路,仅供参考。
案件:
2006年12月27日19时,李某驾驶辽A*****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南七马路时与骑自行车的梁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沈阳急救中心诊断,原告头面部外伤、左耳廓皮肤挫裂伤缝合术后、右侧硬膜外血肿、颈部软组织挫伤,共住院103天,共花医疗费21776.37元。经认定,李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梁某无责任。李某不是实际车主,实际车主系沈阳市A公司。各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促成诉讼。
审理过程中,中国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为梁某做伤残鉴定,头部伤残程度为十级。另查明辽ACF630号轿车在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梁某为农村户口,但长期在沈阳城市内居住,并经营一家粮油店,有两个子女分别8岁,
10岁,均在沈阳读书,兄弟四人,父亲75岁,母亲74岁,均无生活来源。
这类案件如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谁是原告、谁是被告"
谁是原告: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没有死亡的,则将受害人直接列为原告,致人死亡的,将受害人的第一继承人均列为原告,例如:妻子,子女,父母。
谁是被告:在上面的个案例中,肇事车辆都在保险公司投了第三者险,那么除了肇事司机和车辆所属单位之外,还是否要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呢?在司法实践中,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对当事人更有利一些,因为我们不确定肇事司机和车辆所属的单位是否有赔偿的能力,而保险公司就显然好把握一些,这样的话执行起来也比较容易,因此我认为,应将保险公司和车主、车辆所属公司均列为被告。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往往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和车主不是同一个人,本案就是这种情况。这时就要将实际车主也同时列为被告。一样的道理,我们并不知道谁有支付能力,而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车主以任何原因将车交予肇事司机使用,车主对于事故都是要负连带责任的,因此,为了保证执行,还是均列为被告为好。
综上,就本案而言被告应当有3个:1、肇事司机 李某 2、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
A公司 3、车辆保险公司
二、受害人所能主张的赔偿项目及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据:
1、医疗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医疗费应主张赔偿,受害人或其家属需要准备好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如果受害人因车祸导致其它疾病(例如精神病)复发,治疗其它疾病的这部分用如果要向被告主张,需要做一个鉴定,证明其它疾病确由这次车祸诱发。
2、误工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不能参加劳动而导致的收入损失即为误工费。受害人能证明其有固定收入的,在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不能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参照受诉法院地年度标准中与其同行业的收入标准确定。在案例一中,被告在农贸市场中开粮油店,往往这类商户是没有完税发票的,因此,就不能证明其确切的收入,只能按照沈阳市2007年的中个体户的标准计算。
3、护理费,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住院治疗,则需要赔偿受害人护理费。实践中需要医疗机构对于受害人伤情所需要的护理等级做出鉴定,比如一级护理需要两个人,而二级护理需要一个人,护理费的计算即为护理人员的误工费。申请这项赔偿所需要的证据是医疗机构对护理等级的鉴定及护理人员收入的证明,如无证明,则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需要提供正式的票据为证据,要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使用私家车的,按正常的实际支付,包括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5、住宿费。
6、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是伤者住院需要加强饮食配合治疗,而医院的伙食费教日常伙食标准要高,因此补助给伤者的。如果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住院,是应予赔付的。其标准应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需要准备住院天数的证明予以支持此项申请。
7、营养费,营养费是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的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这一项赔偿需要的证据必须是医疗机构做出的需要额外补充营养的医嘱。相反如果没有医嘱,而仅仅是受害人自己愿意补充营养的消耗,一般在实践中,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8、死亡赔偿金,交通肇事致人伤亡的,未满60岁的按其年平均收入乘20年计算,不能确定年平均收入的,按其户口所在地的平均标准,但户口在农村的如果能证明长期在城市居住且有稳定收入的可按城市标准赔付;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除赔偿死亡赔偿金外还应支付丧葬费及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丧葬费的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包括所有在丧葬之前发生的费用,例如:停尸费等。
9、伤残赔偿金,交通肇事致人伤残的,与死亡赔偿金的算法大致相同,只是算出的总额还要乘上依伤残等级所确定的百分比,例如十级伤残乘10%,九级乘20%,以此类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未满18岁的,计算到18岁,已满18岁但无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就从20年中减掉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抚养人的抚养费标准按照其户籍所在地的标准计算,但户口在农村却长期在城市就学,居住能够证明的,应参照城市标准计算。
11、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在实践中一般只有在受害人评残后法院才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评残等级及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而定,各地法院的标准也不相同。在案例一中,受害人评十级伤残,法院支持精神抚慰金1000元。另外,对此有内部的文件,规定七级以下的伤残可支持5000以下的精神抚慰金。
12、财产损失费,例如交通肇事时衣服或车辆同时也被撞坏,依财产损失鉴定的结果而定。
13、后续治疗费及后续护理费,在司法实践中后续治疗费通常不会在判决中有所体现。不仅要求有明确的后续治疗医嘱,而且一般法院还要求医院要出据后续治疗所要花费的具体数额,才能在判决中一次性支付,所以说对这方面证据的要求比较高。否则可待发生后续治疗后另行起诉。前种方式具体数额不好确定,但对于家庭困难,无钱治病的情况是必要的,待发生后另行起诉的方式数额比较准确,更有利于被害人实际损失的补偿;根据被害人的伤势也可申请后续护理费,比如在有些案例中,被害人腿部粉碎性骨折,即使治疗之后,做了人造骨并进行固定,评残之后也可能需要长期甚至终生有人护理,这种情况就应该提出后续护理费的申请。
14、鉴定费、保全费:一般以实际花费为准。
三、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遇到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财产保全又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在交通事故的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是诉前保全,即在案件起诉之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有些案件里,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和车主均没有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有的甚至不出面研究解决办法,甚至干脆明确表示没有钱赔偿,而肇事车辆又没有保险或保险不全,这样,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人民法院根据厉害关系人的申请,可以对肇事车辆或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对申请诉前保全有两个应注意的问题:
1、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四、法院关于本案的处理及依据
2007年9月12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梁某医疗费用,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元,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给付原告******元,被告A公司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赔偿款****元。
判决下达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2007年11月1日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等。
本文案例为作者代理的真实案例,相关当事人姓名及车辆牌号已隐去。
撰稿人: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 郭挺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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