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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况
借款人向银行贷款200万元,贷款最后还款期为1998年1月底,但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还清全款。期间经银行与借款人多次谈判,2007年5月6日,该借款人出具了还本免息的申请。后因借款人拒不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将其诉至法院。关于此债权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双方存在争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收息凭证是否构成时效中断事由;借款人还本免息的申请是否可使债权重新具有时效。
二、法律分析
1、本人认为收息凭证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收息凭证是借款人向银行支付利息的书面依据,借款人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即表明借款人对此贷款债权的承认且具有同意履行偿还贷款义务的意思表示。所以收息凭证能够引起此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如果银行能提供欠款期间借款人连续向银行支付利息的凭证,那么此债权就具有时效性。
2、本人认为借款人还本免息的申请可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是在诉讼时效之内,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是指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放弃对时效权利的抗辩。因此如果银行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债权时效在欠款期间已中断,就必须说明借款人于2007年提出的申请构成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否则将很难胜诉。律师就该申请对时效的影响作如下分析:即使银行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但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权利人仅丧失胜诉权,其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根据对法律的一般理解及司法实践,诉讼时效界满后,债务人提出还款计划或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重新计算。借款人于2007年5月6日提出还本免息的申请足以证明其承认债权、债务的事实并同意履行偿还贷款本金的义务,诉讼时效应从2007年5月6日起重新计算,所以借款人还本免息的申请使该债权重新具有时效。
因我国民法规定没有对诉讼时效中断及重新计算事由作出详细明确的列举,因此在司法实践个案认定中,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结论不具有必然性。因此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在债权维护过程中,应注意催收材料的完整性以确保诉讼时效的连续,更好地维护贵处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
白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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