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机构设置


  在辽宁省内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在辽设立分所的申请、审核工作,由辽宁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负责。
  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和审核登记, 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进行。

设立条件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第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资产;第三有3名以上的律师。
一、人员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具有律师资格,并执业三年以上(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之日起计算);
2、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
3、申请人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的,合伙期限须满二年,无正当理由退伙或被除名的,时间必须在二年以上。
(二)律师事务所主任条件
1、具有较强的管理意识,较高的管理水平;
2、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执业中没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办公条件
1、办公场所
  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及相邻环境必须与律师职业的性质和形象相称。
  律师事务所应选择写字楼或性质功能相当的场所作为办公场所,其使用面积至少八十平方米。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辖区内只能设立一个办公场所。该办公场所必须登记备案并在所内显著位置悬挂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办公设备
  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直拨电话、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能够满足律师事务所工作需要的图书资料及一定数量的办公家具。

审核程序

一、 设立申请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应按管辖向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
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名单、简历及身份证明;
2、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律师执业证》和《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保证书。
二、初步审核
  各市司法局在对设立申请人的资质审查合格后,正式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并进行实质要件的初步审核。各市司法局应自接到下列设立申请材料的15日内初审完毕,并以文件形式将初审意见上报省司法厅。
1、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律师事务所章程(主要内容应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经全体合伙(合作)人同意并签字的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合作)协议;
5、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6、资金证明及办公场所的租赁意向书;
7、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三、正式审核
  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在正式接到有关市司法局报送的设立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及时对实质要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请厅律师机构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办公会议讨论。正式审核期限为30天。
四、面试及拟批准
  审批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省厅律师管理处通知有关市司法局,进入面试及拟批准阶段。
(一)面试
  面试由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司法局(申请设立省直律师事务所的由省厅律师管理处负责)指定专人与全体申请人谈话。面试内容为:
1.申请人办所的意向、合作基础及今后设想;
2.申请人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仪容仪表;
3.介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能及具体要求。面试合格,发拟批准通知。
(二)拟批准
  自接到拟批准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设立申请人须办理下列事项,逾期办理,拟批准自行失效。
1、人才交流中心律师库档案存放立户手续和律师关系调动手续;
提供原所同意调出证明。若为原所合伙(合作)人,还需提供退伙申请及退出原合伙(合作)关系的合伙(合作)人会议决议;
  设立申请人原为兼职律师的,应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是否受过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证明;
2、党员律师调转党组织关系的证明;
3、专职或兼职会计证明(聘任协议、会计证复印件);
4、行政管理人员材料(聘任协议、简历、学历);
5、提供办公设备清单;
6、提供房屋租赁协议书(租期不得少于一年);
7、选举第一届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请示及合伙(合作)人会议决定;
8、服从管理保证书;
9、其他材料。
五、验收
  设立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拟批准通知要求的,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或授权相关市司法局)进行验收。
(一)验收合格的条件
1、已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一年的达到标准的办公用房;
2、办公设备(直拨电话、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达到可以使用的标准;
3、图书资料具备初步满足律师事务所开业需要;
4、各类辅助人员全部到位。
(二)验收合格后,省司法厅下发正式批准文件。
六、颁证
  正式批准后,省司法厅委托相关的市司法局主持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开业登记程序

一、持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批准文件,办理事业法人或非法人登记;
二、刻制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
三、开立银行账户;
四、办理税务登记;
五、办理收费许可证;
六、由各市司法局统一到省厅律师管理处办理公告手续。

注册资金的审验

  律师事务所自批准之日起,应及时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注册资金的审验,并于三个月内将《验资报告》逐级上报省厅。